详解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及其特点和对我们的启示
中英网 www.uker.net 2015-03-20 来源: 《北京教育》杂志 编辑: lina
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特点
1、突显英国保守主义传统和艺术类大学办学特色
英国是绅士之都,英国社会素以保守而著称,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因而英国大学的改革是渐进而缓慢的。
大学在创建之初即为自治机构,自我进行管理。
章程的制定,从法律上阐明了大学自治的立场和态度,充分体现了尊重大学个性、发挥其自身优势的特点。英国艺术类大学在其章程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发展定位和办学宗旨。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规定“办学宗旨是:通过促进最高形式的教学来提升和促进舞蹈艺术的发展;通过为舞蹈、舞蹈教育和培训提供设施、设置项目、实施考试、组织师资培训等促进舞蹈艺术的教育”。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章程规定“办学宗旨是:促进音乐科学的教育,并通过向渴望得到这些知识的所有人提供全面指导、提供设施以帮助他们达到完美”。
2、重视学术权力的发挥
英国大学章程中规定:由校外董事和大学教授共同执掌大学决策权是英国大学模式的基本特征。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内部章程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有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由校长决定的5名~30名专业人士组成;学术委员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同时每次会议的记录都应该分发给每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校长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ex-officio)’并主持所有其参加的学术委员会会议。
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的主席不再参加第二轮投票;如果第二轮投票后,票数仍然相等,那么应认为上述解决办法失效。
会议时间超过十分钟主席仍没有到会的情况下,到会的学术委员可以现场选举一个到会委员主持会议;在管理团队的指导下,学术委员会应完成所分配到的工作并在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下管理会议”。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第53条专门规定:“咨询委员会应在学校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3、保障大学全体人员的权利
两所大学的章程在最后部分对有关学生、教师条款的规定都有很多篇幅,详细罗列了权利、解雇、上诉程序、奖励、惩罚措施的依据等。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章程中提到,该校管理团队由董事长、其他10人~15人的独立会员以及不多于5人的代表会员组成。
其中独立会员由管理团队任命,代表会员由不多于2人的教师代表会员、不多于1人的行政管理人员会员和不多于2人的学生代表组成。
管理团队会议的最小法定人数为5人。
同时,该校章程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裁员、基于个人业绩的解雇、基于医学原因的解雇、基于行为不端的解雇等各种情况,以及申诉的途径和办法。
此外,该学院还单独制定了《学生章程》专门对学生的学习、学业评估以及学生社团、学习设备等作了详细规定。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第10条中规定了中断和吊销会员资格的“不当行为”等事项,第13条明确了“吊销资格和开除工作的影响”。
4、平衡章程修改的动态性与稳定性
一方面,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但其更新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修订程序进行。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就指出:“章程于1936年11月19日生效,1996年11月19日补充章程得到授权,随后经历了2000年12月13日、2005年5月9日和2008年12月10日的三次修订”。
同样,英国皇家音乐学院也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指出“章程于1830年6月23日生效,1910年12月16日和1928年1月10日补充章程得到授权,1998年7月21日得到进一步修订”。
另一方面,大学章程一旦实行,就不能朝定暮改,以此来保证章程有相对稳定和权威的地位。这些都再次强调了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尽管上述两所高校对章程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但可以看出对章程修订的动态性与稳定性的平衡。两所高校都将章程的修订放在最后一部分的条文中。
在章程修订这一节中,对修订大学章程所需要的程序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例如:皇家舞蹈学院规定对章程的废除、修订和增加均需在合适的全体大会上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到会会员投票同意。